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管理,提升通关效率,海关总署于2005年发布了第124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》。该规定明确了进境修理物品的定义、适用范围、申报流程、监管要求等内容,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。
下面内容是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划重点,并以表格形式展示关键信息。
一、主要
1. 定义与适用范围
进境修理物品是指由境外运入我国境内,用于维修、检测或更换零部件的货物。适用于企业、机构或个人在境内进行维修作业的进口物品。
2. 申报要求
进境修理物品需按“修理物品”类别申报,提供合同、发票、维修方案等资料,确保货物用途明确。
3. 监管方式
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实行备案管理,企业需提前向海关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。修理完成后,应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转为正式进口手续。
4. 使用限制
进境修理物品不得擅自转让、销售或用于其他非维修目的,否则将被依法处理。
5. 复运出境要求
修理完成后,若未转为正式进口,应按原状复运出境,并向海关申请核销。
二、关键内容对比表
| 项目 | 内容说明 |
| 发布单位 |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|
| 发布日期 | 2005年 |
| 文件名称 |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》 |
| 适用对象 | 企业、机构及个人进口用于维修的物品 |
| 申报类别 | “修理物品”类申报 |
| 申报材料 | 合同、发票、维修方案、提单等 |
| 监管方式 | 备案管理,需提前向海关备案 |
| 使用限制 | 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,仅限维修用途 |
| 复运出境要求 | 修理后须按原状复运出境,办理核销手续 |
| 违规后果 | 擅自变更用途或未按要求复运,将面临处罚 |
三、注意事项
– 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材料诚实、完整,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通关延误。
– 对于长期或频繁使用的修理物品,建议建立备案制度,进步通关效率。
– 修理经过中如涉及更换部件,需注意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,防止违规风险。
通过了解和遵守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,企业可以更好地规范进境修理物品的管理流程,降低合规风险,提升进出口业务的效率与安全性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