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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47号

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管理,提升通关效率,海关总署于2005年发布了第124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》。该规定明确了进境修理物品的定义、适用范围、申报流程、监管要求等内容,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。

下面内容是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划重点,并以表格形式展示关键信息。

一、主要

1. 定义与适用范围

进境修理物品是指由境外运入我国境内,用于维修、检测或更换零部件的货物。适用于企业、机构或个人在境内进行维修作业的进口物品。

2. 申报要求

进境修理物品需按“修理物品”类别申报,提供合同、发票、维修方案等资料,确保货物用途明确。

3. 监管方式

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实行备案管理,企业需提前向海关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。修理完成后,应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转为正式进口手续。

4. 使用限制

进境修理物品不得擅自转让、销售或用于其他非维修目的,否则将被依法处理。

5. 复运出境要求

修理完成后,若未转为正式进口,应按原状复运出境,并向海关申请核销。

二、关键内容对比表

项目 内容说明
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发布日期 2005年
文件名称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》
适用对象 企业、机构及个人进口用于维修的物品
申报类别 “修理物品”类申报
申报材料 合同、发票、维修方案、提单等
监管方式 备案管理,需提前向海关备案
使用限制 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,仅限维修用途
复运出境要求 修理后须按原状复运出境,办理核销手续
违规后果 擅自变更用途或未按要求复运,将面临处罚

三、注意事项

– 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材料诚实、完整,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通关延误。

– 对于长期或频繁使用的修理物品,建议建立备案制度,进步通关效率。

– 修理经过中如涉及更换部件,需注意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,防止违规风险。

通过了解和遵守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,企业可以更好地规范进境修理物品的管理流程,降低合规风险,提升进出口业务的效率与安全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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